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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京報訊 昨天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閉幕,其中,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,設立每年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。
  決定指出,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,現行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。決定將現行憲法公佈施行的日期,即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,國家通過各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。
  決定說,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,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,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、法律權威、法律效力。全面貫徹實施憲法,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。
  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,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。”決定指出,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,弘揚憲法精神,加強憲法實施,全面推進依法治國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作出這一決定。
  改革開放以來,我國分別在1988年、1993年、1999年、2002年對現行憲法作過四次修改。
  上周閉幕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,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,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,強調要加強憲法實施,提出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,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,弘揚憲法精神。
(原標題: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)
編輯:SN0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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